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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国际申请审查高速路(PPH)
    申请过发明专利的人,大多有这样的体会:通过率低、花费大、时间长,尤其是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这些问题更加突显。

    全世界的专利申请量都在飞速增长,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专利审查压力日渐加大。近年来,国际上提出了一种新的专利审查模式,即PPH(The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中文称为专利审查高速路,很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PPH以较低的成本提供了快速、高质的专利申请路径。

    一、PPH有哪些优势呢?

    1.审查速度大大加快。

    以美国2013年1~6月的数据为例,PPH从请求到第一次审查通知书(简称一通)的平均周期为5.7个月左右,而所有申请(含PPH申请,下同)的这一周期平均为18.8个月;PPH从请求到结案的平均周期为10个月左右,而所有申请的这一周期平均为30.7个月。更有国家初次审查期限从27个月降至3个月以下。

    2.申请的授权率提高。

    由于加入PPH的各国会充分考虑首次申请受理局(OfficeofFirst Filing,简称OFF)的检索结果和肯定性结论,专利的授权率会大大提高。以美国为例,PPH的平均授权率为86%以上,而所有申请的平均授权率为53%。某些国家的PPH申请授予率已经达到了95%,其中20%以上的PPH申请仅需再通过一项程序即可获得专利。

    3.节省费用、社会效益高。

    PPH请求本身不需要或仅需要较少的费用。目前除韩国需要缴费外,其他各局免费。特别是PPH减少了审查环节,因此申请人大大减少了相应的律师费、代理费、延期费等等各种费用。

    PPH使各国专利局互相充分利用彼此的审查和检索资源,提高审查效率,减少重复性的工作,抬升授权质量,提高了全球的社会整体效益。

    二、PPH是什么概念和程序?

    美国是世界第一专利大国,近年将其延续百余年的“先发明制”修改为“一定条件下的先申请制”,标志着世界在专利审查制度和评价标准上“趋同”,PPH制度应运而生。

    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是国际上加快专利审查的双边协议或多边协议,即申请人提交首次申请的专利局(OFF)认为该申请的至少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可授权,只要相关后续申请满足一定条件,包括首次申请和后续申请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其结果可被后续申请的专利局(Officeof Second Filing,简称OSF)获得等,申请人即可以OFF的工作结果为基础,请求OSF加快审查后续申请。

    需要明确的是,PPH并非是各国在实体问题上相互承认审查结果的机制,而仅仅是一种便利申请人的加快审查机制。各国仍旧要对具体的专利申请按照本国专利法进行实质审查或者履行其他的审查程序。

    从路径上区分,PPH可以分成巴黎公约PPH和PCT-PPH两种。前者是以某一个国家或地区专利局为OFF,向某个OSF提出的加快审查请求。后者是指OFF申请和OSF申请均是以PCT的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对OSF申请提出加快审查请求。

    PPH与专利合作协定(PCT)完全兼容。根据PCT的规定,申请者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交一份申请即可获得多个国家的专利受理。经国际检索单位检索后,PCT申请转入各目标国的国家申请,PPH允许在初次申请受理国审核的基础上,加速多个国家的申请审核程序。

    以上三种,不管哪种模式,核心原则都是在“首次申请”的授权性意见产生之后,申请人可以向在后申请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提出加快申请。

    三、PPH的申请要件

    PPH请求除需要提交相关文件外,还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PPH请求时机。

    加入PPH的各国,在请求时机方面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例如:美国、日本要求在提出PPH请求之时对该申请的审查尚未开始,临时申请、植物专利申请、外观设计申请等复审程序不适用PPH。韩国规定提交PPH请求时必须已经或者同时提交审查请求;可以在审查尚未启动之时提出,也可以在审查已经启动之后提出。中国的规定是:申请必须已经公开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但尚未审查,或者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同时提出PPH请求。

    2.权利要求需要充分对应。

    要满足加快审查的要求,向OSF提出申请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必须小于或者等于其对应的、在OFF中被认为可授权或具有可专利性的申请的权利要求的范围。这种对权利要求“对应”的限定是比较严格的,基本上在文字上要完全相同,如果是相似,则仅限于考虑翻译和权利要求格式造成的差异性。与OFF对应申请中可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OSF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得引入新的或者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

    例如,在美国允许“疾病的治疗方法”专利,而我国则禁止。因此,这类权利要求在进入我国时,往往会被修订为相应的权利要求以适应我国的法律。但是这种修改,会被认为不符合PPH要求“对应”的规定,而不能进行加快审查。

    四、PPH的最新发展趋势

    PPH起初在美、日两国发起,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这一新兴制度正在快速发展。同时PPH的模式也在丰富和发展。中国知识产权局(SIPO)已经和日本、美国、德国、韩国、俄罗斯、丹麦、芬兰、墨西哥、奥地利、波兰、新加坡、加拿大、葡萄牙、西班牙等国之间签署了PPH的双边协议,并且已经启动试点。其中我国与日、美、俄、芬、奥、波、墨、丹、韩之间包含巴黎公约PPH、PCT-PPH两种路径。中国申请人可以向上述国家提出PPH请求。

    例如,PPHMOTTAINAI模式,目前我国仅与加拿大之间存在PPHMOTTAINAI的协议。这种模式突破了“首次申请”原则,符合要求的申请范围扩大了。在PPHMOTTAINAI模式下,可以基于任一有专利同族申请并签有协议的专利局的在先审查意见,与申请提交的顺序无关,向其他局提出加快审查。这样做的目的是便于申请人灵活使用PPH且扩大了潜在符合要求的申请范围。

    再如,美国提出了PPH的2.0版本,要求更进一步简化,对用户更加友好。PPH2.0保留了MOTTAINAI不考虑优先权从而扩大适用性的做法。基于任何参与局的既有工作成果,只要求申请系同一专利族之成员,且说明书支持要求保护的客体。

    中、美、欧、日、韩五局联系更紧密,2013年9月在瑞士日内瓦就于2014年1月启动的一项五局联合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达成一致。指出对于被五局之一认定为具有可授权权利要求的申请,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人可就该申请在其他四局提出加快审查的PPH请求。

    五、PPH对中国企业专利发展的意义

    PPH对中国的企业在海外的专利布局帮助巨大,特别是针对技术更新很快、海外专利申请量大的企业,优势尤为明显。

    应当注意PPH申请的限制,特别是申请时机和权利要求对应方面的规定。

    首先,有一些申请由于丧失了合适的时机而不可能进入PPH通道。例如,中、美、日均规定在其本国的实质审查工作开始之后就不可以再请求了。这就要求国内的企业要充分了解我国和其他PPH国家的审查制度,例如利用我国的提前公开进入实审制度,加快OFF申请的获权速度,以保障有充分的时间在其他国家从容进入PPH途径。

    其次,PPH要求,权利要求书必须前后对应,这种对应几乎是非常严格的文字对应,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只能与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一致或者比在先申请小,并且不得引入新的或者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同样的技术方案,理论上在全球各个国家或地区获得的保护范围并不相同。这样的话,如果要追求PPH的高速度,就可能造成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缩小。

    针对以上问题,中国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1.要对海外布局的专利进行分级制度,特别是对于技术更新较快的行业,专利分级显得尤为重要。对于急需要获权的、配合海外产品上市的这类专利,应该首先考虑走PPH申请。而对于核心技术专利、底层专利,需要更强调保护范围的,应当更注重利用各国的审查标准不同而获得最大的权力范围。

    2.慎重选择首次申请的受理局,要通观全局,把握不同国家申请的节奏和顺序,兼顾不同的技术方案类型,保证首次申请能尽快得到保护范围较大的肯定性授权意见,同时其他国家或地区尚未开始实审。这就给企业的专利负责人和代理人提出了更高的专业要求。

    3.对OFF审查意见深入分析,判断获权的可能性和权利要求可能获得肯定的范围的大小,若授权前景较好,就应该及时和审查员沟通、加快答复的速度,为PPH申请争取更多的时间。若首次申请的授权前景不好、可能获权的范围又较小时,则应该及时转变策略,按照普通的途径进入其他国家,争取更大的授权范围。

    总之,PPH是专利制度国际化、标准化发展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一种新的、有利于申请人的程序性制度,中国申请人应该了解这种制度,充分利用它更好地为自己获得更丰厚的知识产权资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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