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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进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表达方式
    我国采取文字式+图谱式+声音样本表达模式,这一表达模式更加完整清晰地表达声音商标和反映声音商标情况。但是根据上文的分析发现这一表达模式有不足之处。第一,声音商标很难用文字完整而准确地表达出来,这种表达模式的优点在于它能直观有效地描述声音商标,但是声音商标的文字表达却一直受到限制。因此应该减少用文字式方式来描述来更完整地表达声音商标;第二,关于提交声音样本的规定比较粗糙,需要改进。现行法律只规定应提交的声音样本,而简单提到声音样本的长度、形式、格式和大小。这一规定仍需完善。

    上述问题在申请注册实践中都是不可避免的,为了更准确表述声音商标和提升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效果,首先,在申请者申请声音商标时为减少文字式表达的不确定性应提交五线谱或声谱加上声音样本的组合模式。其次,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声音标志的时长作出相应规定,避免申请人提交的声音样本时长过长或过短。再者就是完善提交声音样本的格式规定,我国《审查标准》指出应提交WAV和MP3格式,显然是有局限性的。还应该增加如MID格式等;最后,声音样本的提交还应当允许其他格式的声音样本,如采用CD光盘的模式。相关部门的标准制定可以参照欧盟、美国等国家的立法经验进行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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