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声音商标显著性的认定标准及司法判断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有关规定可知,只有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才能被注册。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只对部分没有显著性的声音标志进行列举,对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也并没有规定,可以借鉴美国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更好的指导商标审查和司法实践。
在实践中认定非音乐类声音标志的显著性和声音标志的固有显著性难度较大。首先可以从使用时间和地域上来认定,认定该声音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一般从该声音标志所使用的时间和影响的范围方面着手。再者就是根据消费者对该声音标志的认知程度来认定,经营者往往是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来使消费者对此声音标识具有很强的辨别度,即一听见此种声音就可以联想到特定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在司法实践中以什么标准判断,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1 只要声音标识从整体看不具备显著性就不能被注册为商标。此方法在世界范围都普遍采用。从商标整体上体现,现实生活中所接触的很多商标是由非单一的、复合的各个元素有机组合而成,就算这些元素并非天然有显著性,但经过组合具备了显著性,就可以认为在整体上具有显著性,就能作为商标注册。从广义上讲,任何声音商标都兼具有显著性和没有显著性的元素。如一段音乐从整体来说具备显著性,但如果将其分为多个音符,便可能因为时间短等因素而丧失识别性,也就自然不具备显著性。因此,对声音标识核准是否予以注册前,应当从整体上对显著性进行认定。
2 对声音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认定不仅仅要提供必要的证明还要对显著性的证明方式加以明确。例如,广告的背景音乐如果从通常意义上理解只是商品的一部分,不能通过该声音标志来区分出特定的商品,就无法认定该声音标识具有显著性。因此为提高声音商标注册的成功率,更好地保护申请者合法权益,声音标志显著性的证明可以引导商标申请者去选择证明方式。申请声音标识的特征不同,需要提供的证据种类也不同,显著性较弱的声音标识,需要更多的证据材料来证明。[12]商标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要具有真实性、客观性,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声音标识才具有显著性,商标申请人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明材料可以极大的提高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3 声音标志先法律审查再事实审查,声音标志具备了法律上的显著性,再从消费者角度考虑对该声音标识的识别程度,只有该声音标志具备显著性并且一般人能通过该声音标志辨明特定商品或服务,才能够被允许注册为声音商标。国外许多国家通过问卷调查来判断声音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审查机关认为这举证方法不具科学性就不被采用。随着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制度的不断完善,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兼采对声音商标申请人的证据判定而综合判定声音商标的显著性,或许为可行路径之一。这样就增强了声音商标显著性认定在实务中的可操作性,最接近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原意,问卷结果更加客观,如果商标申请人不能拿出充分的的证据来证明声音标识的显著性,自然主动撤销注册申请。[13]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经过长期反复使用,被相关消费者轻易识别和区分该商品或服务来源,从而使该商品获得显著性即“第二含义”,声音商标的“第二含义”更能体现商标的商用价值和实用价值,在声音商标注册中应格外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