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法律保护的问题
来源:区域治理
作者: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西南交通大学吴懿伦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
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在维护商标权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中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在有关域名的恶意注册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因此,在司法实践活动中,裁判因域名问题产生的商标纠纷时,法院在认定时也无法援引明确的立法规定。与我国不同的时,其他国家对于此类侵权案件已经有了较为明确的立法规定,甚至和别国家还制定了相关的协调制度。除与域名相关的案件之外,有关搜索引擎的商标侵权也是如此。长此以往,均不利于对合法商标权益的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二)管理部门职责不明
对于商标权的保护,我国实行的时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管理的“双轨制”模式。具体而言,对于不同类型的网络商标侵权案件,分为不同部门分别进行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容易造成权责不分、职责不明的情况发生。因为两个部门之间并没有隶属关系,对于相关的信息互相也并不了解。所以,在处理网络环境下商标侵权的案件时容易发生冲突,严重影响了工作的效率问题[2]。
(三)缺乏网络责任制度
在网络背景之下,为了避免商标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网络服务商的监督时必不可少的。因此,作为网络服务商应当履行自身的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从而尽量减少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但是,目前来说对于网络服务商的职责并不明确,在调查中发现缺乏必要的网络责任制度。在商标侵权案件发生时,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明确对网络服务商的义务进行规定,那么它们则会通过各种方式来逃避责任,这对于维护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是非常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