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本身所要求的显著性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余薇莹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从商标的目的来看,商标是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标记,其标志物是商品或服务,即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或服务,其目的在于出售自己的商品或向消费者提供某项服务。
从商标的构成来看,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也可以是上述这些要素的组合。但是任何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也就不成为商标。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的,所以要求它具有显著的特征,即不与他人的商标相混同,也只有将具有鲜明个性的标记用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才能起到商标的作用。
从商标的性质来看,商标是标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是一个整体性的表达,其内部结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标记、商品或服务、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指示。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不一定就是商标,只有用以标明这一商品或服务并区别他人同类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才是商标。正是由于商标的这种鲜明的个性,决定了它在标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同时具有区别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的特性。通用标志、通用商品名称等虽然也出现在商品或包装上,但不具有区别来源的功能,所以不成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