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调整域外商标使用行为的判断标准——三因素判断标准
三因素判断标准(a tripartite test)是指商标法要对发生在域外的商标使用行为进行调整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被控商标使用行为应当对美国商业产生实质性影响(substantialeffect);第二,被告应当系美国公民 ;第三,商标法的适用不会与国外法律相冲突。上述要素首先由美国最高法院在案件中提出,最终由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明确,并在不同案件中加以调整和适用。在Steele v. Bulova Watch Co.案(布洛瓦案)中,原告布洛瓦手表公司(Bulova)试图禁止在墨西哥城销售的手表上使用其商标“Bulova”。被告斯蒂尔是居住在德克萨斯州的美国公民,他从瑞士和美国购买部件,然后出口到墨西哥。在墨西哥,被告组装手表,在上面贴上“布洛瓦”的标记,然后在没有原告事先授权的情况下出售。虽然被告没有将这些手表进口到美国,但这些仿冒的手表最终还是被带到位于墨西哥边境附近的美国小镇布洛瓦的商店进行维修。地方法院以缺乏管辖权来禁止美国公民和居民在墨西哥完成商标侵权和不公平竞争行为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的行为属于《美国兰哈姆法》的调整范围。被告不服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
根据如下三个因素,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美国兰哈姆法》域外适用范围之内。第一,法院裁定在美国购买手表部件构成被告非法计划的“基本步骤”,因此,法院认为手表在墨西哥实际加盖侵权标志是不合适的。第二,由于被告销售的手表上有伪造的原告商标,原告收到了许多来自德克萨斯州手表经销商的投诉,投诉内容是关于假冒的布洛瓦手表,证明被告的行为不限于墨西哥,而是影响到了美国。第三,该案的裁判不会与外国法律冲突。因为被告在墨西哥对“布洛瓦”商标的注册已经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