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意识到商誉保护的上述特点,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提供超出领土范围的特殊保护。日本商标法便对为国外消费者所熟知的商标提供保护。 h 美国纽约州法院基于挪用理论(misappropriation)也对一些尽管没有实际使用但在该州众所周知的商标提供保护。根据美国纽约州《反不正当竞争法》,任何人不得“挪用竞争对手的技术、支出和劳动成果”,不得利用竞争对手的“财产”或“商业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商标使用产生的商业利益是一种“商业优势”,根据纽约州的法律,这种利益不应被挪用。纽约上诉法院指出,这种商誉实际上可能跨越国际边界,特别是涉及某些类型的企业,包括“具有高流动性客户的纪念商品/服务”。在一起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中,纽约州最高法院(New York Supreme Court)授予了一项永久性禁令,禁止一家纽约市餐厅将“马克西姆’ s”(Maxim’ s)作为餐厅的名称,该名称与巴黎著名的马克西姆餐厅”(Maxim’s restaurant In Paris)的名字相同。尽管原告在巴黎以外没有使用他们的标志,法院还是发布了禁令,给予了救济,因为“商业上的不公平应当受到限制,只要出现了为某一个人的利益而挪用另一个人的财产权益的情况。” 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在我国香港地区针对他人抢注“恒源祥”商标提起的异议案中,虽然异议人对“恒源祥”商标在先使用和注册均仅为我国内地,在我国香港地区并无直接的商业使用存在,但其提供的香港内地人员流通大数据,证明其商标在内地的较高知名度已经延伸至香港地区,香港商标注册管理部门支持了异议人的主张,认为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显然延伸至香港地区,裁定对被异议人的商标申请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