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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及淡化理论的基本概念
    来源:《产业与科技论坛》

    作者:刘姝辰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及特征。驰名商标,在国际上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概念,最早产出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其中的英文单词为“well-known trademark”,我国于1985年正式成为《巴黎公约》协议的成员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越来越重视对商标权的保护,因此相关的立法也进行了改善。于是在2014年5月施行的新版修正案中,对于驰名商标给出了客观、明确的定义。

    其特点显著表现在,商标本身具有很高的商誉和声誉;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具有彰显商品和服务使用者身份和地位的功能[2]。

    (二)驰名商标淡化理论的起源与发展。早期商标保护理论是以混淆理论为基础,为了保护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防止不正当使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和秩序。但是对于类别不一样的商品,或者是在不相关的服务和商品之间出现了商标混淆问题,那么该混淆理论便不能再适用。因此为应对这一新出现的问题,驰名商标淡化理论就被相关学者所提出。

    世界上最早提出淡化概念的是德国法院,早在1923年德国就首次将淡化理论应用到了实践中,在判决中引入商标淡化的目的是保证商标持有者的驰名商标的权益。从上文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从相同或者同类的产品或服务,转而拓展到了不同种类的产品或者服务,这种将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扩大的保护就被称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也继承发展了这一理论。美国议会在《联邦商标反淡化法》中对“商标淡化”一词进行了法理上的定义。认为只要行为人采取了驰名商标与其商标或者服务显著度减损或者削弱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商标淡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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