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妈”商标纠纷案的梗概与分析
来源:《产业与科技论坛》
作者:刘姝辰
驰名商标淡化所涉及到的内容和争议问题颇多,由于本人学识尚浅,不能详尽全部,故以“老干妈”商标纠纷案为例,对案件中涉及有关驰名商标淡化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借此进一步对我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方面的立法制度发展有所借鉴。
(一)案情梗概。2016年2月,贵阳老干妈公司发现某大型商场门店内销售标有“老干妈味”字样的牛肉棒。同时,本案的争议商标“老干妈”字样早在几年前就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原告认为制造和销售商(永红公司)侵犯自身驰名商标专用权,该使用行为会淡化驰名商标“老干妈”本身的识别性和显著性,应当归属于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被告辩称该商标使用是为了告知消费者自己的产品真实地添加了“老干妈”牌的酱料,只是对于产品口味的描述。同时,被告还自认为与老干妈公司分属于食品制造业的不同领域,消费者不会对“老干妈”品牌混淆或者对“老干妈”调味料原有的消费市场造成挤压。
(二)案件法律分析。北京知产法院一审结果表示,客观上被告的行为构成对涉案商标的复制,属于对“老干妈”商标的使用,即使是对本产品使用成分的描述,但涉及的“老干妈”牌豆豉并非食品常用原料,“老干妈”也不是对商品口味的常见表达方式,该商标的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既削弱了“老干妈”商标与原告公司的唯一对应联系,还弱化该驰名商标“老干妈”告知消费者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明文规定的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情形。一审判定侵犯了贵阳老干妈公司的商标权,但对于其它经济赔偿要求并未做出判决。上诉后,高院最后做出终审判决,支持一审法院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及理由,但驳回双方其它赔偿类上诉请求。
在“老干妈”这个商标侵权案件中,人们可以很明显看出,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侵权理论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不能对于本案中的使用行为予以定性,因此又很难解释侵权成立,不过该使用行为又确实会对原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产生不可估量的危害。因此,若想要解决这一使用行为定性难题,将之合理地认定为侵权行为的化,必须依靠商标的淡化理论。但是由于我国的商标淡化问题尚未进行专门立法,在现有部门法条文中也未涉及此类“淡化”词汇,因此导致了司法部门在面对此类案件判决时的说理显得力不从心。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推动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工作,为我国司法实践提供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