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征性使用的司法实践及其争议
来源:现代交际
作者:毕忠钊
商标撤销制度中的商标使用认定集中表现在对象征性使用的争议上。对于象征性使用是否属于商标使用学界存在正反两种观点。持“否定说”观点的认为,象征性使用是商标注册人为了避免注册商标被撤销而实施的行为,实施行为没有将商标用于商品或者服务上,不能区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无法发挥商标的识别作用,从而与真实使用的意图相违背。象征性使用无法体现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乃是一种无效的商标使用行为。持“肯定说”的则认为,无论在使用中是否发挥了商标的识别功能,只要在形式上符合立法规定的使用含义,即可认定为是对商标的使用行为。不难看出,两种观点的主要分歧在于是否将使用意图纳入商标使用的判断标准体系,以及是否以实际实现了标识的识别功能为评判依据。
目前,否定象征性使用的观点日趋占据主流,判定是否为象征性使用的标准也呈现出严格化的态势。相关案件的判决指向相对严格的对商标真实、有效的使用要求,这种观点也体现在一系列类似案件的判决中。在学理上,否定象征性使用的观点强调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将使用形式与使用意图相结合,紧扣商标法的立法目的,认为商标撤销制度就是要消除商标注册的弊端,通过强化商标的使用功能,保护善意的市场经营者。在发展趋势上,对商标使用的理解经历了从使用形式、标示来源、真实使用到实际使用的转变,从而主张在立法层面应明确真实、善意的使用意图,以实现单纯强调符合商标使用形式所不能达到的清理闲置商标、打击囤积商标行为的效果。在判定标准上,针对目前注册商标泛滥、抢注之风盛行的现状,更倾向于“乱世用重典”,以维护商标使用的纯正性、善意性、真实性与指向性。
“肯定说”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应的体现。在对商标法及商标撤销制度的立法目的上,“肯定说”则更强调对经济秩序的维护,将促进商标的实际使用置于次要目的。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出现连续3 年停止使用某注册商标的情形,则“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责令限期改正也应作为首先考量的选项,即鼓励商标使用为主要目的,清除“死商标”只是为了盘活闲置商标,促进商标使用。判断商标是否“已死”,则应多考量商标是否有商标权人,以及商标权人是否放弃了该商标权,主张对使用当中的商标,以及还有使用意图的商标应采取较为宽松的判定标准,而非一撤了之。从作为具有私法性质的商标属性分析,也应尽量淡化其管理色彩,商标权作为一项属于企业或个人的私有财产,公权力不可随意剥夺,应谨慎对待。相对于“否定说”对注册商标泛滥与闲置率居高的忧虑,“肯定说”则更强调对市场良性竞争环境的维护,频繁涌现的恶意撤销现象,不仅增加了企业维权的负担,加大了不正当竞争的可能性,也不利于保护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