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差异-美国公司应了解的德国和欧盟商标法
本文由外文翻译而来,部分译文错误或者不通顺之处请谅解。
美国的许多公司都在德国和欧盟其他成员国开展业务。因此,重要的是其商标也要在德国和欧盟受到保护。商标保护的缺乏或不当可能导致许多问题,并且可能非常昂贵。相比之下,德国或欧盟商标申请的成本较低。在下文中,我们简要强调了一方面的美国商标法与另一方面的德国和欧盟商标法之间的主要区别。
1.获得商标权利
在美国,仅在贸易中使用就足以获得商标权。欧盟和德国商标法遵循不同的概念。通常,必须注册商标。一个商标使用权获得的是相当罕见的例外。通过使用商标进行保护需要在商标中建立商标,如果相当一部分相关公众对商标有所了解,就是这种情况。所需的最小阈值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根据德国判例法,如果标志具有显着性,则必须获得德国相关消费者的20%至25%的认可度。
2.商标申请的前提
与美国相反,提交的德国或欧盟商标申请必须已经在使用中,并且申请人不得真诚地使用该商标。不需要使用声明或任何其他声明。在提交之日,这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由于不需要真诚的使用意图,因此申请人也可以列出可能仅存在模糊使用可能性的商品(例如,如果申请人考虑在几年内扩大产品组合)。申请人无需在申请或审查商标时指明或确切知道他将如何使用该商标。他必须在五年内以正确的方式开始使用该商标。
3.商品和服务清单的语言
美国商标惯例要求商品和服务清单使用非常详细和特定的语言,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德国或欧盟商标申请,可以使用更广泛的描述。通常,班级标题就足够了。EUIPO和德国PTO也使用“特别”一词来接受类别标题的规范。这被理解为更广泛的类别标题所涵盖的不全面列表。通常,没有必要使用术语“即”来限制类别标题或广义术语,因为这是美国专利商标局经常需要的。
同样,这为申请人提供了灵活性。通过使用类别标题或其他一般术语,有可能涵盖更广泛的产品,并涵盖在申请之日已经存在的产品组合的未来扩展。如果申请人扩展了产品组合,则使用广泛的语言可能会使将来不必要的商标重新注册成为多余。
考虑到关于商品和服务清单允许使用的语言的不同做法,即使已经存在美国申请,也可以提交单独的德国或欧盟国家商标申请。当然,现有的美国商标申请可以用作指定德国或欧盟的国际注册的基础,但是,该国际注册只能使用(狭义的)美国商品和服务描述。通过提交单独的德国或欧盟国家商标申请,申请人可以获得更广泛的保护范围。这种方法不会导致优先权的损失。提供更广泛的德国或欧盟国家商标申请是在六个月的优先权期内提交的,可以要求美国商标申请的优先权。那么,美国优先权仅是指重叠部分,而超出该部分的美国专利优先权日期将被确定,超出了美国商标申请的范围。
4.考试程序
检验程序也有所不同。EUIPO和德国PTO仅检查拒绝的绝对理由,而不考虑先前的第三方权利。因此,尽管事先相同,EUIPO或德国PTO仍可能注册商标。考虑到这一点,显而易见的是,在申请之前进行商标可用性搜索变得越来越重要。
5.真实使用
必须使用欧盟商标和德国商标。如果在注册簿中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未实际使用商标,则该商标可能会被取消。但是,与美国不同,EUIPO和德国PTO不会在使用宽限期结束后自动检查是否有真正的使用。无需归档使用声明或提供使用样本。仅当第三方因缺乏使用而请求撤销或在异议程序中有争议的商标的所有人提出不使用的指控时,才有必要。
如果只能为某些承保的商品和服务建立使用证据,则仅针对未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取消注册。如果删除未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至少用于注册所涵盖的一种商品或服务,则不会整体上影响注册。
这种做法的结果是,尽管很长一段时间没有使用商标,但商标所有者仍可能为非常广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注册。通常,如果商标所有者在请求撤销之前开始使用商标,则可以解决使用不足的问题,并可以避免取消商标的风险。这是另一方面,建议美国申请人在其为美国商标申请选择的商品和服务清单中使用更广泛,更通用的语言是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