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商标制度对比的启示
来源:时代金融
作者:毛绎宁
通过对中美商标保护制度的比较,发现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仍然存在一定问题。为了使我国的商标法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好地维护商品经济秩序,我们要在立足于本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美国商标保护制度的优点,从而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
首先,我们要继续完善商标立法。只有科学民主的法律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为社会发展做贡献,对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是使商标法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发挥实效的重要基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官素质的提高,考虑适当扩大商标保护的范围,比如,将单一的颜色、气味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还可以通过分级设置对不同层级的商标予以不同的保护力度,以达到既可以全面保护商标又能够提高保障效率的目的。
其次,要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法治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才能捍卫自己的权威,成为真正实际有效的规则。美国之所以成为商标保护最好的国家,不仅仅是因为其有完备的立法,还因为美国严格有效的执法。它不仅对“知假售假”者予以惩处,还对买假者进行处罚,严惩任何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因而我国也要在社会上形成一股对商标保护的强力。
最后,应该适当引进美国的相关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可以将商品的价格侵蚀的损失以及商誉的损失纳入到权利人的实际损害范围。价格侵蚀在实践中作为权利人应对侵权采取措施降低损失而受到的损害,虽不一定被所有的权利人所使用,但是却能完备侵权损害的赔偿范围,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弥补其相应的损失。当然,配套的计算方法也对法官带来相应的挑战,对法官有更高的素质要求。另外,商标侵权所带来的的商誉受损,权利人必然会采取各种措施挽救商誉,也相应带来一定的支出,商誉的损失赔偿也理应加入其中。除扩大实际损失赔偿范围外,我国商标法规则中对权利人实际损害数额的计算方法也应当完善。建议将已有的计算方式中,严格限制“侵权产品的销售量”的使用条件。只有当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且产品的类型、功能和用途统一不可替代时,法院才可以在权利人商品销售减少量无法确定时参照侵权商品的销售量作相关计算。同时合理借鉴美国在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中的计算方法,使得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更加科学准确地得出相应的侵权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