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分类表与类似商品的认定
来源:质量与市场
作者:刘祎歆
从国际经验来看,《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主要的宗旨是建立一个国际统一的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体系,以供各国参考使用。我国编订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则是依据我国国情对商品和服务的类似群组及名称进行整合制定而成的。
《区分表》是我国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结合了我国近些年来在商标授权确权过程中积累的丰富经验,综合考虑了商品的各种客观属性和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制定的判断标准,提供了相对客观的参考依据。商标行政主管机关以《商品分类表》为准进行类似商品划分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商标注册和管理,符合商标注册审查的内在规律。因此,在商标行政管理中,应当肯定《区分表》的重要参考作用。在商标侵权纠纷的认定中,法官在判断两商品是否构成类似时,往往也参考《商品分类表》做出认定。
在生命的遗言中,他写道:“只有在分享之时,幸福才是真实的…我的一生非常幸福,感谢上帝。再见,上帝保佑你们每一个人。”落款是“克里斯托弗·约翰逊·麦坎德斯”,就在几个月前,他还试图将这个名字从人间彻底抹去,而代之以“超级流浪者”,对名字的接纳宣告着他对自身“存在”的认同、对生命意义的全然接纳与领悟。
因此,认定类似商品时可以有限度地参考《区分表》,但更重要的是关注案件发生时的市场实际情况,分析涉案商品的类似关系是否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并且这种变化能否为一般公众所接受。司法实践中,可以参考《区分表》对相关商品类别的划分,但同时也要结合市场的实际情况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比较两类商品在商品特性上的相似性以及混淆可能性,综合判断类似商品。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个案中往往突破《商品分类表》进行认定,如CANON案中,突破第25类商品分类,认定服装和鞋不属于类似商品,并不意味着之后其他涉及到鞋和服装的案件都应当如此判定,仍然需要根据案件本身的特性进行分析。因此个案认定的结果也并不必然影响到《商品分类表》的稳定性,在商标注册、授权确权等行政环节中,仍然应当以《商品分类表》为依据。同样的,现有取得的商标权利仍应保持其稳定性,不应随着个案的突破而影响现有权利的保障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