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评价
以《商标法》的实施视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开始,我国相继出台《专利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全面完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此后我国对部分主要法律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目前,已经具有高水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和完备的执法体系。我国政府一直恪守保护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及双边协定的立场和充分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得到了国际舆论广泛的赞誉和支持
(1)我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我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为它的第90个成员国。此后,我国陆续在1985年加人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989年加人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1992年10月加入保护文学艺术品伯尔尼公约,194年1月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至今共加人了该组织管辖的12个条约。近年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于我国为世界专利申请量的增长所作出的贡献给予高度评价。
(2)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专利法。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4月1日施行。依法建立的专利制度保护发创造专利权。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
商标法。我国商标法自1985年3月施行。1993年2月22日进行了修正,扩大了商标的保护范围,除商品商标外,増加了服务商标注册和管理的规定;在形式审查中增加了补正程序,在实质审查中建立了审查意见书制度。
著作权法。我国著作权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进行了修正。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制定。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95年制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抑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6种知识产权类型,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并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也确定了知识产权犯罪的有关内容,从而确定了中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制度。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发明奖励条例》等单行法和行政法规也都对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了规定。
在执法上,采取司法和行政执法双重保护体系
(3)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改进
立法方面,为与世贸规则相符,2000年修改了专利法,在专利强制许可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司法审查、诉讼前的临时措施、没有权利人同意的允诺销售的禁止、专利侵权赔偿的数额计算等方面进行了改进。2001年10月修改了商标法,增加了驰名商标保护,增加了地理标识保护,扩大了客体保护的范围,增加了优先权保护的条款,增加了司法审查的内容,加强了行政主管机关的调査和处罚权。2001年还修改了著作权法,增加了权利保护内容,明确了表演者和制作者权利,增加了临时措施的条款,增加了法定赔偿数额的规定,加强了行政处罚。
执法方面,司法保护体系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庭。现在,所有的知识产权案件根据其具体性质可以在不同层级法院的民庭、行政庭和刑事庭审理。民事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増强。行政案件涉及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上,我国从1994年开始对知识产权侵权予以刑事追诉,1997年我国法典修改规定了7种专门知识产权犯罪,加上其他涉及知识产权的罪名,目前刑法中共有17个罪名。最高刑期为7年(知识产权犯罪的专门罪名)。
行政保护体系方面:我国拥有数百万的行政执法队伍,给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免费获得保护。我国有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采取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保护的合作机制,包括21个部委,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经济秩序整顿中起主导作用,实施集中整治行动,并进行知识产权教育以提高公共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