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困境
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个发展过程。可以根据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不同状况调整本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并历经从选择保护到全面保护,从低水平保护到高水平保护的一个缓慢的渐进过程。而发展中国家已经失去了发达国家所走过的长期、缓慢、必要的过渡期和准备期
(1)发展中国家陷人被动局面
发展中国家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巴西、俄罗斯、印度和中国四国。这四个国家都十分重视知识产权的问题,巴西主要是重视传统知识、传统资源的保护。印度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公共政策有效运作的追赶者。印度政府早在2000年就提出建设“知识大国”和建立“知识社会”的主张,并为此积极运用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各项公共政策。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使知识产权体系与 TRIPS的要求一致,也在逐年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根据自己的经济、科技发展阶段选择适宜的知识产权政策,是最为有利的。不过,这一自行选择因为国际环境的变化已经不可能。发展中国家面临的问题是: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已经进人一个统一标准的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体制的基本规则,对此,发展中国家别无选择,因而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
根据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一国工业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由饱和的国内市场转为向国外市场出口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将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
(2)发展中国家的应对措施
政策科学理论认为,公共政策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某一公共政策所产生的社会成本较高,就可能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甚至可能带来不利的后果。发展中国家在适用国际通行的高水平知识产权制度时,须尽力降低社会成本,争取利益最大化
发展中国家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把握成本,获取收益:一是使参加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收益应能支付或者高于进入知识产权一体化的成本。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必须支付的成本,而发展中国家由此获得无差别的最惠国待遇,取得发达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承诺的某些优惠政策,并在未来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论坛上取得一些话语权,这些都是发展中国家在合作博弈中的重大收益;二是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造成的利润外流与来自技术引进増加的溢出收益相抵。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产生垄断租金向外国的转移是不可避免的,不过,保护水平的提高可以为外国先进技术增加向本国的转移营造良好的环境,由此带来的知识产权收入可以促使跨国公司放心地进行技术转移;三是知识产权政策实施所带来的未来发展收益将高于现实所支付的必要成本。加强知识产权护,对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的工业化国家来说,不仅是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也是出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内在要求。有效实施知识产权政策,建立相关的公共政策体系予以配合,提供实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运用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将有助于实现知识财富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取向”。
(3)知识产权扩张问题
尽管发展中国家积极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建设,但是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冲突依然不断。发达国家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往往会在高新技术领域大量申请相关专利,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借助知识产权工具形成对发展中国家企业的技术壁垒,阻碍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不仅通过扩张知识产权侵占公共领域追逐利益,还对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利益进行侵占,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要求更多地体现发达国家意志,欲使发达国家企业获得高润。实力雄厚的跨国公司成为知识产权主体后,为了自己和本国的利益,通过各种手段修改知识产权制度,使知识产权制度逐渐背离原有的创新激励目的,而朝着有利于发达国家尤其是这些国家的跨国公司的方向发展。这种背离知识产权制度目的的扩张,以侵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跳板,是非常典型的知识产权滥用。
从世界范围来看,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全方位的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公共政策体系以有效提升本国的核心竞争力,在国际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发展中国家也积极争取自身权益,知识产权国际冲突将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