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专利侵权责任的承担形态——立法和研究现状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的,应对网络用户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而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是,我国立法、司法和理论界的观点普遍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构成共同侵权,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从法律规范来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进一步明确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司法实践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中就有一个“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案”。该案原告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简称嘉易烤公司)是名称为“红外线加热烹调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4年11月5日获得授权。嘉易烤公司认为被告水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简称金仕德公司)在天猫网上销售的烧烤炉侵犯其上述专利权,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简称天猫公司)在其发送侵权投诉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此案经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仕德公司的产品侵犯嘉易烤公司专利权,嘉易烤公司提交的投诉材料符合天猫公司的格式要求,天猫公司仅对该材料作出审核不通过的处理,其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也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应对损害扩大的部分与金仕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金仕德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嘉易烤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天猫公司对其中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天猫公司对此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嘉易烤公司的投诉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通知”的基本要件,属于有效通知。天猫公司接到投诉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一审判令其就损失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故维持一审判决。
从理论研究来看,学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形态观点趋于一致,基本将其归为共同侵权中的帮助侵权或称间接侵权。如有学者指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行为中与网络用户是侵权行为帮助人与实行人之间的?共同关系”,实行人行为与帮助人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具言之,正是帮助人的行为,才促成了实行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是基于“帮助行为’发生的。”(2)还有学者认为“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却不采取必要措施,可以认定为构成帮助侵权,应当对全部损害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