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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的企业应对策略
    这一次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中,在职务发明创 造奖酬制度安排方面应当是借鉴和学习了日本现行《专利法》第 35条的经验。一方面在《专利法》中原封不动地延续了原第16条 的条文,另一方面却在与之配套的新《专利法实施细则》位阶上展 开进行了很大幅度的改变。其中对企业影响最大的主要的三点 是:第一,支付主体广泛化。依法必须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的可以通过约定尤其是事先约定来明确相对低于如上所述法定支付 标准的“较低价约定”。当然,法定奖酬数额是一个很好的可供参 照的坐标系。还有,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需要,进行 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的“区别价约定”,对于那些事关企业核心竞争 力和其他利益攸关的职务发明创造及其产业转化,可以约定高于 法定支付底线许多的高标准,反之则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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