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职务发明创造奖酬制度安排的改革
从专利法角度,中国职务发明创造奖酬通常被称为“一奖二 酬”。“一奖”是指单位在获准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时,依法给予发 明人的奖励。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职务发明创造奖 酬曾经是最引人注目的重点和焦点之一。例如,在2008年2月公 开征求意见的修改稿中,将原第16条改为第17条,在原有第1款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 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的表述之后,增 加了第2款:“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由获得专利权的单位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 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但到最后在《专利 法》条文中没有作任何修改,上述增加的第2款被删去了,仍然原 封不动保持《专利法》第16条的第1款的表述。但是,在《专利法 实施细则》中却对职务发明创造奖酬的法律规范进行了根本性的 改革。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延伸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这 一改革,可以说是在总结中国原有的已经历时25年的职务发明创 造报酬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借鉴、学习了日本现行《专利法》第 35条的经验而提升制订的。
关于“一奖”,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明确规定:“被授予 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 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 2 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 500元。”《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配套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 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专利 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第77条进一步明 确:“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专利法第十 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 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 于3 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 少于1 000元
关于“二酬”,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 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 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 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 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第76条规定:“被授予 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 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 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J《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配 套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约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 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 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 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 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 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需要强调的是,《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已经将支付职务发明 创造“一奖二酬”的主体推展至所有“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原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支付职务发明创造“一奖二酬”的主体是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其第77条明确:“本章关于 奖金和报酬的规定,中国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执行。”但是,“可以参 照执行”的结果是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不参照执行。例如,凰门 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民初字第346号案件①,即“谢文南诉明达 玻璃(厦门)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报酬纠纷”一案的判决中,法院 就明确认为非国有企业可以不参照执行。但是,在《专利法》第三 次修改后配套的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上述条文中,已经将支付职务发明创造“一奖二酬”的主体由“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 业单位”推展至所有“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换言之,从国有性质 单位扩展到了所有单位(包括外资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 国企业单位)。
同样需要强调的是,《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已经将职务发明 创造“一奖二酬”的支付模式改变为“约定优先,无约定则遵循法律 规定二原《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一奖二酬”的规定都是直接的 明确规范,不可通过约定而改变。如上所述,新《专利法实施细则》 已明确设置“约定优先”的原则和程序,有约定从其约定,无约定再 遵循法律规定。
还要说明的是,《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的“一奖”的最低支付 标准线略有提高,发明专利权的职务奖励由“不少于2 000元”提高 为“不少于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职务奖 励均由“不少于500元”提高为“不少于1 000元”。而《专利法》第三 次修改前后的“二酬”最低支付标准线表面上似乎没有变化,都是 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但 是,原《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提成基数是“所得利润纳税后”,新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提成基数却已经变成“营业利润”。
其实,中国关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的奖励与报酬等 的法律规范不仅仅是《专利法》,还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 同法》等,存在“规自多法,政出多规定不一,有所冲突”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