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制行政——立法严重滞后
《专利法》修改已近7年,期间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新的专 利违法行为不断涌现。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已先后经过修改强化 了侵权责任的规定,如《著作权法》增加了关于网络服务提供 者教唆或者帮助侵权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商标 法》增加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惩罚性赔偿的 规定。
此外,我国著作权、商标权保护的有关部门均出台了针对 网络(电子商务)领域的专门规定。行政机关方面,国家版权 局出台了大量针对网络版权(著作权)侵权处理的规章文件, 如《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 目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 服务管理规定》等,其中对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的权限、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如《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第11条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行政处 罚。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 为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出台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明确 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应当遵守《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 权利。司法机关方面,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也对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侵 权纠纷的诉讼问题作出了规定。
而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却是一片空白, 相较电子商务领域日益严重并不断演变复杂的专利侵权纠纷现 状,我国目前相关制度的立法进度已经严重滞后,立法者和政 策层缺乏对该领域真实情况的了解,无法及时出台符合现实需 要的相关制度,以此解决日益严重的侵权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