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约定共有时无限量普通许可的可能情况及其应对
第三次修改后的中国《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 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 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 配。”这里对共有人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数量 没有明文限制,究竟是“普通许可”一家实施呢?还是同时“普通 许可”多家实施呢?如果在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的共有人中 间,有一家甚至上十成百份地滥发“普通许可证”,就会在市场上 给实施相应技术的共有人造成数十百计的竞争对手。这显然会 给实施相应技术的共有人和其他共有人造成实际或者潜在的威 胁或者损害。
但是,在第三次修改后的中国《专利法》现有法律 规范下,只能一方面根据需要,预先尽可能避免进入合同约定或 者法律规定的共有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状态;另一方面,如果 进入共有状态,尽可能发挥“合同约定优先”的作用,通过相应的 限制性约定以保障己方权益,例如,约定对共有人各自可通过 “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数量作出明确的限 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