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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申请权的朦胧概念及其共有状态下的积极应对
    中国《专利法》的现行规定实际上是将发明创造完成后、申请前的对应于专利申请的权利称为“申请专利的权利”;而将申请后直至授权前的相应权利称为“专利申请权” (其中又可分为“申请后、公开前”和“公开后、授权前”两个阶 段);专利权授权后至专利权终止前的权利则是名副其实的专 利权。现在的问题是:中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权”究竟是一 种什么权利?在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过程中,曾经出现过将 “专利申请权”仅仅表述为“专利申请”的去“权”化主张。第三次修 改后的现行中国《专利法》仍然称为“专利申请权”。那么,专利申请权究竟仅仅是一种申请专利的程序性权益呢,还是包含了同一 期间申请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换言之,自申请后至公开 前这一期间,专利申请权的权利范围是否包含相应技术秘密的使 用权?自公开后至授权前这一期间,专利申请权的权利范围又是 否包含相应虽已公开但同步受到专利法“临时保护”的相关技术的 使用权?同理,对于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在专利申请期间,当事人 如果“对权利的行使”没有具体约定的话,能否适用“共有人可以单 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上述法条规范, 进而自行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申请 技术?而如果这样做了,又会不会与将“专利申请权”和“技术秘密 的使用权、转让权”相分离的中国《合同法》第341条(该条文规定: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 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 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 的权利°”)相冲突?

    可以说,对于专利申请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及其包含哪些 权利内容,目前的法律多定和理论研究都还不充分,朦朦胧胧。在 此基础上对中国新《专'利法》第15条条文的解读,都可能牵强人 意,易生歧义。所以,在此情况下应对专利申请权共有的诸多问题 时,应当充分关注和发挥“合同约定优先”的作用。尽可能签订合 同,并且尽可能在合同中明确、详尽地约定包括专利申请期间相关 技术的使用权如何行使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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