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领域专利行政执法制度的价值选择
自由强调个体意志最大程度地发挥,秩序强调有序状态的 建立与维持,二者似乎存在冲突,但实质上是对立统一的。个 体自由的普遍实现能够带来良好的秩序,而良好秩序的维系能 够持续保障个体自由的普遍实现。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都从未 停止过对自由和秩序中任何一个价值的追求,只是各有侧重。 历史上任何国家、任何时期的法律制度都不曾出现过绝对的公 法化或绝对的私法化,而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且二者有 相互影响,不断渗透、融合的趋势,故绝对孤立地看待自由与 秩序之间的对立而不注重它们统一的观点是错误的。
《知识产权协定》在其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以 私权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I)但也有学者认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由仅涉及公民、法人享有 的民事权利,逐渐转化为一种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的具 有公权因素的私权,能够更好地实现知识产权法的价值 即便持反对意见的学者也承认,知识产权制度一直处于权利保 护与限制的法律调整中,它是私法领域制度创新的结果,其制 度合理性,并不仅在于为知识财产提供私权保护,还在于实现 知识创新、社会进步的政策目标。〔3)不可否认,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的同时,也是一种实现国家公共政策的工具。
《专利法》固然是保障知识产权自由行使和处置的法律,正 常情况下即便权利被侵犯,也应尊重权利人意志自由——不告不 理。但如果某个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严重到可能破坏整体 经济生活秩序时,如果放任自流,该类侵权行为的滋生和蔓延会 “影响创造者生产、开发知识产品的积极性,从而导致整个社会福 利水平的下降,使整个精神生产领域将陷入无序状态,社会就无正 义可言”口〕。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应适当运用公权力干预专利侵 权,这既是对权利人的利益保护,也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管制。 公权力机关是秩序的主要维护者,如果任由破坏市场秩序的侵权行 为泛滥而不顾,使侵权成为牟利的有效手段,恪守秩序的人反倒利 益受损,那么越来越多的人会失去对秩序的信仰,最终群起仿效侵 权,市场经济秩序将日趋混乱。因此,以综合治理应对制度失灵, 化解现代知识产权运行中的政策风险,〔2〕有效运用专利行政执法维 护电子商务产业健康的市场秩序,与《专利法》的价值追求完全 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