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专制行政——执法手段匮乏
我国专利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缺乏必要的手段措施, 既没有查封、扣押等证据保全的手段,也没有暂扣、查封、没 收、销毁等强制措施。
第一,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前缺乏调查取证手段,无论是 《专利法》还是《专利法实施细则》,都没有行政机关实施查 封、扣押侵权产品等证据保全的措施。如今,调查取证手段的 缺失已经成了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一大难题,专利行政执法人 员在处理侵权案件时无法实施扣押、查封等强制手段,通常只 能采取记录、拍照等方式对证据进行登记。尤其在电子商务环 境下,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和隐蔽性导致专利案件本身具有取证 难、举证难、侵权行为隐蔽性强的特点,发现侵权产品不能及 时扣押、查封,很难有效地对案件证据进行固定。而《商标法》 第62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 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二,在认定专利侵权后缺乏强制性制止措施。依据《专 利法》第60条的规定,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 的,只能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有其他诸如暂扣、查封、 没收侵权产品等执法手段。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很大程 度上需要行为人的主动配合。虽然该条同时规定,侵权人期满 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由于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只能作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处理决定书只能写明责令侵权人停 止制造、销售、使用等行为,导致法院实际难以强制执行。
反观其他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工 商行政机关不仅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还有权“没收、销 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 具,在处理版权侵权纠纷时,行政机关也有权“责令停止侵权 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情节严重的, 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 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