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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根据
    中国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来源于《著作权法》的规定。 中国《著作权法》第3条①规定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中 第(八)项就是“计算机软件”。

    信息产业界一般认为,“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相关文 档”,也可简写为“软件=程序+文档”。自计算机程序20世纪中 叶问世、软件产业20世纪60年代兴起后,给著作权保护带来问题 的并不是与计算机程序相关的文档,而是计算机程序本身。因为 文档本来就属于中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一)项所列“文字作品” 的范畴,所以在中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八)项中原本只需列明“计算机程序”。但是,由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计 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立法工作是由当时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机械 电子工业部①主导的,因此,在中国《著作权法》立法时,作为作品 类型名称列入的就是信息产业界惯用的术语“计算机软件”,而不 是从著作权保护角度来看更加合适的术语“计算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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