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当年中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立法工作不是由《著作权法》 的起草机构一作为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国家版权局主 导,而是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主导的事实,使得中国对计算机软件的 著作权保护最终采取了虽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系,但不是在 《著作权法》中直接添加若干条款,而是在《著作权法》之外单独制 定行政法规的模式。中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这种立法模式 延续至今。
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采用上述立法模式的理由是考虑到 计算机软件不同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传统作品的若干特点,同 时参照韩国1986年《计算机程序保护法》和巴西1987年《软件法》 为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单独立法的模式②。但是,中国对计算机 软件的法律保护没有采取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直接在《著作权 法》中添加若干条款的立法模式,而是采取韩国和巴西的立法模 式,与当时由机械电子工业部主导相关立法的历史背景有重要 关系。
中国《著作权法》第一版第53条③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1991年6月4?日发布的《计算机软 件保护条例》就是根据《著作权法》这一规定制定的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