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实施专利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专利自其诞生以来,本身就是一个商业化的现象:对权利人 而言,就是以商业化为目的,其代价是公开技术和缴纳维持费;对 国家和社会而言,就是以分享技术为宗旨,其代价是给予权利人一 定时期的商业垄断权,在该期间内要想使用该技术就需要付出相应对价(转让费或许可费)。这是一种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商业交 换,是一个纯粹的商业现象;其投入、产出和商业化运作,很大程度 上是一种私人行为,一旦国家根据法定主义原则,授予权利人一定 权利后,就不应当带有更多的政府干预的色彩,以促使专利制度的 顺利运转和正常发展。如果违背该规律,如投入、产出以及申请或 获得授权专利的有关费用甚至权利人应当承担的义务之一“缴纳 专利年费”也由政府来埋单,则专利制度就发生r异化:权利人因 权利不是以商业的方法获得,从而不会珍惜;他们也不会顾及专利 权利授予后的真正目的在于实施和商业化。他们只会满足于所谓 的“静态的专利状态”(休眠中的专利),甚至出现为了申请专利而 申请等形式主义,制造大量的垃圾专利,不但不能推动社会、经济 的发展,反而浪费社会资源。
了解专利制度的这一本质,对我国促进专利转化政策研究有 着很强的借鉴意义。如我国政府在对高校、科研院所投入科研经 费时是否应当考虑到这一特征?国家以纳税人代表的身份委托高 校或科研院所进行研发,该不该考虑到专利技术或科研成果的可 产业化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可否将产业化或转化作 为研发资助或研究人员升迁的重要指标?我们不能停留在专利制 度的“前半阶段即专利的确权和公开阶段”,而不顾及专利制度的 后半阶段——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为社会发展作出贡 献。专利技术产业化可以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甚至创造一个全 新的产业,以此增加社会税收,进而回报纳税人的投入。如果申请 专利不能进行产业化,特别是利用纳税人缴纳的税收进行研发的 科研机构和高校研发的成果不能产业化,则是对社会财富的巨大 的浪费。为避免科研成果大量浪费,必须出台有关政策,对高校、 科研院所的科研及专利技术进行正确的引导,或调整方向(如不鼓励高校申请专利,而由与其合作的企业申请,因为企业是商人而高 校、科研院所不是;市场和商品的事情交由市场和商品规律去决 定;将国家资助同时投向企业,而不能过多投入不能产生社会效益 的机构或部门中,但基础研究、重大的理论研究除外),以提高申请 率和专利技术转化率,为国家创新作出贡献,提高高校自身发展水 平,对社会、企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申请专利的情况应由市场来决定,政府不应给予过多的“关 心”或施加不当的政策影响如给予资助等,将本属于商业范围的活 动打上政府干预的烙印,更不应该仅将申请专利与获得授权的数 量作为晋升职称或获得奖励的主要依据。概言之,科研最终的指 向标应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效应而非所谓的虚有数字。否则,违 背规律的行为,最终只能使现实发生的现象与政府制定政策的良 好动机背道而驰。
我国目前有些政策(如专利申请或授权的资助政策)让一部分 对专利制度一知半解的人产生了误读:他们无视专利的财产性质 和专利制度的商业化成分,将其看作一种抽象的政绩符号,盲目提 倡高校、科研院所等申请专利。将本属于商业范围、由市场决定的 活动打上政府干预的烙印容易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制造不少垃圾 专利,而垃圾专利不仅无法变成财富,还会浪费巨大的社会资源, 影响到真正有质量的专利的及时授权和转化,同时还让人们对专 利制度有了更进一步的误解。这些最终都将不利于创新型国家的 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