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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峡两岸合作保护商标权的基础
    海峡两岸合作保护商标权的基础,体现在海峡两岸合作保护商标权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两方面。随着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趋势,海块两岸经贸交流也必将更迅速地发展,两岸企业或个人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也随之增长。而今,大陆和台湾都是世贸组织的成员,都是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成员,虽然两岸都在TRIPS协议的框架下尽力使自己的商标立法符合国际统一实体法的规定,但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成员义务的性质与范围”第1项规定:“成员均应使本协议的规定生效。成员可在其域内法中,规定宽于本协议要求的保护,只要不违反本协议,但成员无义务非作这类规定不可。成员有自由确定以其域内法律制度及实践实施本协议的恰当方式。”两岸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商标法具有极严格的属地主义这一因素,会使各自商标法律制度实施的“恰当方式”有所不同,因此造成了两岸的商标法在具体规定上仍存在上述不同,也就导致海峡两岸基于属地主义而进行的商标权保护仍具单向性:在大陆完成的商标注册,获得商标专用权,其效力并不及于台湾,若要在台湾取得同样的商标专用权,还须再向台湾相关部门注册,反之亦然。但是,在TRIPS的框架下,促进两岸商标权保护的相互合作,确立有效的保护两岸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对两岸的经贸交流,对保护两岸企业的共同利益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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