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刚刚出台,适用的广度和深度远不及知识产权法,在这种状况下,知识产权和反垄断之间的均衡还没有实现,市场上还存在需要反垄断法规制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
市场上存在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特定的滥用行为包括:拒绝供应或许可、超高定价或不公平定价及条件、知识产权法条的错误适用或牵强附会、搭售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生产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将出现递减趋势,这就对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为了激发国内创新,需要理顺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体制,在这种体制下,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规制技术垄断、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促进竞争。因此,反垄断法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运而生。
现实生活中,知识产权滥用对我国市场秩序的影响较大,产生的后续负面效应也很严重,往往牵连横向和纵向的多个环节。不管是横向限制、维持转售价格、搭售、排他性交易,还是交叉许可与联营安排、回授、知识产权的收购和转移,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滥用都会影响相关行业中的有效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