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的财产权“自由意志”人格理论及其知识产权
黑格尔以“绝对理念”作为基础,将财产权纳入其整个客观唯心主义的哲学体系中加以论述,并将自由意志转化为人格,从而创立了财产权的“自由意志”人格理论。人格论的前提是要获得适当的个人发展成为一个人就需要对外部环境中的某些资源的控制权,而这种控制权的必要保障形式就是财产权。黑格尔认为人只有通过与外界某种事物发生了财产关系才能成为真正的自我。
黑格尔认为,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人具有这种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的目的,因为物在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的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①大多数人把自己拥有的物品几乎当成是自己的一部分。这些物品与人格密切联系在一起,因为它们是我们在这个世界上构成个人连续性方式的一部分。与人一样,这些物品可能千差万别,但是也具备某些共同特征。人们可以通过因偶然失去物品而痛苦的程度考量某人与该物品关系的密切程度。根据这一观点,假如失去物品造成了无法弥合的伤痛,那么该物品与此人的关系就非常特殊了。而那些可以用其他具有同等市场价格的商品完全替代的物品,不是人格论下的“个人财产”。一个人拥有的并感觉是自身延续体的一部分的所有离散的物品,在一定程度上,都是个人财产。
黑格尔的财产权“自由意志”人格理论又是如何用来证成知识产权的呢?
知识产品是人类思维的产物,也可以说是黑格尔“自由意志”的产物,烙上了人的精神和整个人格,是人格的一部分,而人的自由意志和整个人格作为存在的本体是不能放弃和转让的,那么当然就要为知识产品赋予权利,即知识产权。大陆法系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生产者的精神权利的保护,也显然是受了黑格尔学说的熏陶。
人格理论较多地用于阐释版权,因为文学创造看起来是与人格关系更密切的一种知识产权。但是,作者身份一词,具有太强的灵活性、偶然性和社会性,因此我们应该谨慎识别那些与特定作者非常密切的创造性作品,而不考虑作者的人格。基于该观点,一切作品也都是合力的产物。将连贯的语篇割裂成分散的单位,每个单位由特定的作者拥有着或与该作者有着密切联系,这在逻辑匕是一种不连贯的行为,与其说它易受到要求承认固有“人格”主张的影响,倒不如说更容易受被称为作者群的公共势力影响。假如作者身份只是一个不成熟的概念,则版权法也毫无意义。此外,知识产权中的“人格”投资可能会因所争议的知识产权种类和所有人为开发该知识产权所花费的时间和努力的不同而有很大不同。例如,一部作者花费了几年心血写成的小说,可能比公司的客户名单价值大,则法律应该鉴于这种区别给更加“个人”的作品以更多的保护吗?①
当然,黑格尔这种“自由意志”人格理论宣扬绝对的人类中心主义,他所主张的主体可以将自由意志体现在任何客观事物中,从而使该客观事物成为自己的财产的观点并不符合现代整体利益要求,如果任其发展乃至变成现实,后果将不堪设想。而在知识产权领域,将知识信息无限制地私有财产化的后果很可能取消人们的言论自由,妨碍信息的自由流通,而且每个人都有自由意志,都因自己的自由意志外加于知识产品而产生知识产权,则会出现荒诞无稽、混乱无比的场面。黑格尔“自由意志”人格理论将人类的强势地位夸大到无以复加的地步,这种过激的理论也逐渐不能解释公共利益的许多问题,当下,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