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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自然权利理论及其知识产权
    以洛克为代表的传统财产权理论可以分解为“先占、需求和劳动”三个要素:“首先,这块土地还不曾有人居住;其次,人们只能占有为维持自己的生存所必需的数量;再次,人们之占有这块土地不能凭一种空洞的仪式,而是要凭劳动与耕耘。这是在缺乏法理根据时,所有权能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标志。”①

    洛克认为,财产权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权利,尽管人类共同拥有地球以及一切低级动物,但是每个人都拥有“个人”财产,除他本人之外,任何他人都不能对其个人财产主张权利。但上帝只是把地上的一切给人类所共有,那么共有是如何转化为私有的呢?洛克认为,不是其他任何方式.而是劳动使人们对原来处于共有状态的一切拨归了私用,从而产生了私有权。由于他的身体和双手的“劳动”归属他个人,因此,无论什么物品,只要改变了它的自然形态,它就混合进了某种属于他的东西,从而使该物品成了他的个人财产。由于该物品的自然形态已经被改变,劳动使该物品本身附着上了某种排除他人共有权的东西。因为该“劳动”无疑是“劳动者”的财产,只有劳动者本人有权享有该被加入自己“劳动”的物品,前提是必须留有足够多的同样的好东西给他人共有,同时不以浪费为限。②

    按照洛克的理论,一个人食用自己在橡树下拾来橡树果或从苹果树上采摘来的苹果,当然就把它们占为己有。劳动把它们与人类的共有财产区别开来了。会有人说因为他没有征得全人类的同意,他就无权占有这些橡树果或苹果吗?把曾属于全人类的财产视为己有,这是抢劫吗?如果是这样的话,人类就要忍受饥饿了,尽管上帝给人类提供了丰富的食物。因为有足够多的物品,其他人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财产,满足自己的需要。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引起了众多学者的探讨、批判以及反思、修正。讨论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一是“至少还留有足够的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所共有”的先决条件;二是“劳动获得对该物品的所有权”的论点。

    首先,假如劳动果实是有价值的,并且这种劳动赋予该劳动者对该价值的财产权,那么它就只能赋予该劳动者对他增加的那部分的财产权,而不是对该生成产品的全部价值。因为如果有人将自己的番茄酱倒进大海,那他并不能主张对整个大海的所有权。尽管估量起来会很困难,但是价值的两个部分需要进行区分,即一部分归于劳动作用的物品,一部分归于劳动,前一部分仍属于公有财产,而后一部分才归于劳动者。

    其次,如果生成物的财产权的价值与劳动者付出的努力不成正比,那么这些权利就不是合适的酬金。其中“努力”包括该劳动者为成就结果所付出的劳动、为追求该结果而自愿承担的风险以及道德因素对选择该预期结果所起的作用。付出的劳动越大、自愿牺牲的东西越多,结果就越有价值,应获得的报酬就应该越多。①

    然而,洛克的财产权理论如何解释和适用知识产权保护呢?“洛克会如何阐释专利权赋予的专有权.以禁止他人在20年内使用该被主张权利的发明呢?假如洛克认为对土地和原材料的加工是“劳动”,可以证明生成产品的所有权的合理性,那么他一定会认为对新思想的创造——'额头上的汗水'一同样值得保护。”②更为重要的是,在财产权那里,洛克“有足够多的物品”的虚拟尴尬,在知识产权这里却能够恰如其分。

    知识产品同样也是人们体力和脑力劳动的产物。根据洛克的逻辑,既然知识产品是劳动的产物,而劳动是人自身的自然外在延伸,人的天赋权利中又包括人对自身的所有权,所以人理所当然地对知识产品享有财产权。英美法系深受洛克思想的影响,而更加强调知识产品生产者财产权利的保护。

    但洛克的理论对知识产权正当性的解释能力也仍然存在问题。首先,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是以上帝将地球上的一切给予人类共有为前提,而且这种共有状态是一种自然共有状态,完全没有人类劳动生产过的痕迹。然而,在无形的知识产品世界,从来就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这样一个状态,因为知识产品从来就是智力劳动的产物,而且在知识产品的创造过程中,后人总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或多或少利用了前人的劳动成果,而不可能是一个自然挖掘的简单过程。即使存在这样的自然共有状态,也不可能通过占有取得该知识产品的所有权,因为知识产品没有任何物理形态,其他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该人已经挖掘出了某种知识产品,所以其他人也可以通过同样的挖掘找到同样的知识产品。①更为致命的是,洛克的劳动观点并不能必然为劳动者带来知识产权,如读某套专利资料也付出了劳动,但并不能拥有这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而且洛克本来也未能清晰地界定劳动这一概念,因而复制和仿造可能也是一种劳动,而显然这正是知识产权所极力排斥的两种劳动。知识产权法所界定的劳动是“创造性劳动”。另外,洛克的先在条件不可能实现,因为在特定的知识产权领域,一旦某人获得了某项知识产权,就排除了其他任何人再获得同一项知识产权的可能性。这里的问题体现出知识产品与有形物品的区别,有形物品可以有很多同种物品分别为不同的人在其上设置专有权,而知识产品只有一个人,即最初是它的创作人才可以在其上设置专有权,而不可能再有同种知识产品可以设置这样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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