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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传统知识产权理论的评述
    保护私人财产的哲学理论基础已经不加区别地牢固地根植于人类社会的各种文化中,私人财产被视为改造自然的劳动成果、进行发现的动力、人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有序经济制度的基础。①

    思想,就定义而言,是无形的,是非物质的。它们存在于人脑和作品中。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智力作品的保护的发展要晚得多,也引起了一系列的哲学问题。理论家一直在为智力作品的保护寻找理论上的依据,但到现在仍然并非是一个普遍的社会共识。

    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切合理依据,无论是经济学依据还是道德依据,都涉及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的根本区别问题。有形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由原子构成的、在任何特定时间只能占据一个空间的物体。它意味着对一个物体的占有具有必然的排他性——若我有,则你没有。实际上,这个西方的财产概念的核心在于赋予“所有人”对物品或土地的专用权。人们认为已经明确的土地或物品的所有权能够防止对财产的使用权、使用目的以及假如人们共同使用将导致财产过度使用的争议。但是,无形财产不具有排他性的特点,假如我获悉了某个特定的信息,并告诉了你.你并没有剥夺我的所有权。相反,我们俩共同拥有这个信息。无形财产的占有和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具有非排他性这一事实。这对知识产权理论至关重要,因为它意味着有形财产权的传统经济学理论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就自然状态而言,不存在对一种构思的过度使用或过度散布,不存在争夺使用的危险。人人都能使用这个构思、,并不会使它贬值。理论家因此求助于其他理论以证明构思专有权的合理性。②

    另一个前提性的问题是关于知识产权法律的层次和类别。从法理学对法律的分类来讲,法律分为政策性法律和公理性法律。那么知识产权法律是政策性多一些还是公理性多一些?

    这些问题需要在对各种知识产权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考量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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