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科技革命与知识产权制度
第二次科技革命产生于19世纪中叶。随着电磁学理论体系的建立以及发电机、电动机、电灯、电话的发明与问世,人类社会由蒸汽时代进入电力时代。资本主义的发展由自由竞争进入垄断竞争阶段。第二次科技革命不是在一个国家内实现的某一技术的单方面突破,而是在众多资本主义国家、在众多技术领域同时取得的革命性进展。技术创新活动本身突破了国界的限制,创新成果的研究、开发、传播和应用也必然要在全世界范围内实现。各国经济竞争所引发的对技术创新成果的需求,也从客观上要求创新成果能打破地域性的限制,但此时的知识产权还是各国的国内法,即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产生知识产权。它只在该国或地区有效,超出该地域范围,该知识产权便不存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正是在这种技术创新活动的国际化背景下提出的。1883年,在巴黎召开的外交峰会最终通过并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当时有比利时、意大利、法国等十一个国家在公约上签字。《巴黎公约》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的多边条约。它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正式走向了国际化的道路,它确定的国民待遇标准、优先权原则、专利商标独立原则构成了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理论基础,同时它规定的工业产权的临时保护、宽限期、工业产权的最低保护等内容,对于协调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国内立法、平衡各成员国的T.业产权保护,具有卜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