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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授权条件——新颖性
    (1)新颖性的内涵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新颖性是授予专利权最基本的条件之一,其核心在于一个“新”字,即申请专利的技术不能与现有技术中的内容相同。现有技术是指在某一特定时间之前,在特定领域内已公开的已有技术和知识的总和。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如果是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就符合新颖性的要求。

    (2)判断新颖性的标准

    判断一项技术是否屈于已有技术的范围,就是看该技术的内容是否在某一特定时间之前已经公开为公众所知。在具体认定新颖性时,必须把握以下三个标准。

    ①公开标准。所谓公开?是指一项技术被公之于众,任何非特定人不需要采用任何特殊手段便可以合法地获得该项技术的全部内容。公开并不要求客观上每个人都知道,只要求技术脱离秘密状态,至于该技术有多少人知道,是什么人知道,均不影响该技术已处于的公开状态。

    ②地域标准。地域标准也称确定新颖性的空间标准。一项发明创造的内容只有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未被公知公用,才具有新颖性。

    ③时间标准。关于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各国规定不一。有以发明完成日为准的?如美国、加拿大等;有以申请“时”为准的.如日本等;有以申请日为准的。我国《专利法》以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即凡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公开的发明或实用新型.都是已知技术,都丧失新颖性。反之,在专利申请日以前未公开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均具备新颖性。我国《专利法》在规定以申请日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的同时,作了必要的特别规定,即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第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第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第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3)影响新颖性的抵触申请

    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记载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这种情况在专利申请中被称为抵触申请。所谓抵触申请是把先申请称为后申请的抵触申请。设立抵触申请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专利重复授权。根据专利申请程序,一件专利申请通常要在申请日后一定期限公开在专利公报上.如果已有他人在申请日前提出了同样的发明专利申请,但尚未公开,就无法从申请日前已发表的国内外出版物上检索出来,但在申请日前确实已有他人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这也是不争的事实。所以,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的定义规定:”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据此,构成抵触申请,必须有先、后两个同样内容的申请,而且,先申请人的申请公开时间晚于后申请人的申请日。此时,按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申请不再具备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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