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的义务
1缴纳专利年费
缴纳专利年费既是专利权得以存续的条件,也是专利权人应履行的一项最基本的义务。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对专利年费的缴纳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所谓专利年费,并非指申请专利时交付的手续费,而是指为了维持专利权的效力,专利权人所缴纳的一笔费用。征收年费的理由大致有以下两点:第一,控制有效专利的数量和质量。缴纳年费可以从经济核算的角度促使专利权人慎重选择,专利权的存续能否使其获得经济利益,有无必要缴纳年费。这样,可使专利权人放弃一些没有经济价值或经济价值较低或不能利用的专利,从而使公众不受这些专利的约束。第二,弥补专利局支出费用的不足。专利局在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案以及对专利权的管理工作中,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尽管专利权人在申请期间缴纳了一笔费用,但为了维持专利权的效力,仍需专利局为其提供服务。出于财政上的考虑,专利权人也应向专利局缴纳年费。
2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
当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单位成为专利权主体时,其单位必须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包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和报酬。奖金的奖励标准为一项发明专利不低于2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低于50元。报酬的奖励标准为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得利润纳税后的0.5%?2%,或者实施外观设计所得利润纳税后的0.05%?0.2%。单位许可他人实施的还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5%?10%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3推广应用专利技术
我国《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这表明此项义务是针对中国专利权人而言,外国人不具有在中国推广应用专利的义务。推广应用专利技术的义务在我国《专利法》修改前作为计划许可制度,其存在的根据是国家计划。修改后,将“根据国家计划”的内容删除,更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体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