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权利要求是指被授予专利权后在专利文件中记载的权利要求的整体内容表达.是最根本的依据.凡是没有记载的,不属于保护的范围。说明书和附图处于从属地位,尽管一项发明的技术构思在说明书和附图中都有反映,但均不能确定其保护范围。
由于发明本身可以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及用途发明,在保护范围上每一类型的发明有所区别:①产品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一般应当包括具有同样特征、同样结构和同样性能的产品?而不论其产品的制作方法。②方法发明专利包括制造方法、操作方法以及工艺方法等,其保护范围一般应包括所有的具有相同特征、相同参数和相同效果的方法,并延及依照该制造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③用途发明可以分为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用途发明,以及非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用途发明。用途发明是以已知的产品或者方法作为前提的。其专利保护范围是有局限的,只保护权利要求书中所直接提到的用途。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中只有表明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没有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所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能根据图片或者照片来确定。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仿制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提交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范围仅限于专利授权时指定的外观设计使用产品的范围。③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涉及相同的产品上使用相同的外观设计,也包括相同的产品上使用近似的外观设计。
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范围有:①不是为了销售目的而模仿一项外观设计。②将用于二维产品的外观设计用于三维的产品,或者相反的应用。③将一项外观设计的复制品编在一本著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