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原则
各国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都规定由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权利要求来决定,但权利要求的记载在理解上常会发生分歧,如何解释这些权利要求,在各国形成了不同的学说。国外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主要有以下三种。
(1)中心限定原则
中心限定,是指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范围时,以权利要求书所陈述的基本内核为中心,向外作适当的扩大解释。中心限定不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是以权利要求书所表明的实质内容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将中心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包括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
中心限定原则可以给予专利权人较为充分的保护,固然有利于专利权人,但对公众而言,似有不公之嫌。由于其边界模糊,导致公众在阅读权利要求书之后无法准确地判断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2)周边限定原则
根据该原则,权利要求书是权利保护范围的依据,必须严格根据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是专利保护的最大限度。一般情况下,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要比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窄,不能超出该范围。说明书和附图不能作为确定权利保护范闱的根据。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可以通过权利要求书相对清晰地了解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目前,美国、英国、巴西等国采用这一原则。
(3)折中原则
根据该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根据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确定,权利要求书中所表示的技术特征有疑义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欧洲专利公约》及该公约的成员国与我国《专利法》均采用折中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