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侵权惩罚赔偿制度完善的一点设想
来源:中阿科技论坛
作者:洪靓勤
1 明确法定赔偿限额突破的法律依据
实践中,法院在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超过了法定赔偿最高限额时,会突破该限额判决侵权人承担更高的赔偿,但这种做法应当具有确定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发布的上述《意见》虽然可以作为法院在判案时的操作指南,但是应当在法院判案可援引的法律、司法解释或条例中予以明确,同时确定一定的限制,即仅当实际证据证明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低于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时,并且应当考虑到突破法定赔偿在现行《商标法》中属于对惩罚性赔偿无法适用的一种弥补性措施;当侵权人的恶意侵权行为明显并存在情节严重的客观因素时,法院可以突破法定赔偿最高限额,合理确定赔偿额。法定赔偿最高限额已经一提再提,在即将生效的《商标法》中,法定赔偿的上限已达到500万元。在如此高的数额之下,法院如果需要突破该法定最高限额应当有合理且明确的理由和依据。
2 明确惩罚性赔偿为权利人“不使用不获赔”的例外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注册商标权人未实际使用其商标并且无其他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时,侵权人并不需要赔偿,正如上文所述这种情况不应适用于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因此,为明确该条款适用的情形,或在司法解释或者《商标法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即使注册商标权利人未实际使用其商标或其并无实际损失时,在侵权人属于恶意侵权并存在情节严重,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人不赔偿的情形。以此来体现,《商标法》对于一般商标侵权与恶意商标侵权行为的区分,在实践对于“实际损失”均倾向于理解为可见的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明文规定权利人并无因侵权受到经济损失或其也尚未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并不排除其可获得赔偿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