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问卷调查的科学报告
来源:知识产权
作者:陈贤凯
商标问卷调查结果必须以报告形式完整呈交法庭。美国联邦司法中心指出:“调查报告的完整性是调查可信度和提供调查结果的专家专业性的重要指标”,调查报告应当包含如下内容:(1)调查目的;(2)调查总体的界定及样本框的描述;(3)抽样设计的描述,包括挑选受访者和访问的方法、回收量、受访者适格性或筛选的标准和方法等;(4)抽样执行结果的描述;(5)具体问题的准确表述,包括真实问卷、调查员说明书和刺激物;(6)统计方式的描述;(7)对评估证明力的程序的描述;(8)对抽样误差的估算;(9)清晰标明及定位数据来源的统计表,包括原始数据;(10)调查员说明、复核结果和编码册。
当事人不能仅提交简单的调查结果和最终数据,而应提交详细描述整个调查设计和执行过程的报告。这是因为:一方面,作为社会科学研究,详尽的调查报告使第三方可以对问卷调查进行独立检验,评估其信度和效度,在必要时重复问卷调查;另一方面,任何提交法庭的问卷调查都只是对现实世界的模拟,不能期待一次问卷调查提供商标问题的精确测度。问卷调查的真正意义不在于提供几个数字,而在于数字背后蕴含的丰富信息,这些信息必须放到问卷调查的完整背景中才能得到恰当解读。因此,提交法庭的商标问卷调查必须包含报告的完整内容,供法官和对方当事人及专家审查。在我国,许多当事人仅提交简单的调查报告,报告中未附有完整的调查问卷和调查过程,也未记载具体的调查方式,故调查结论的形成过程不明。60这样的调查报告是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