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废弃请求权规范的立法渊源与立法目的
来源:知识产权
作者:张 耕 汤贞友
理解商标废弃请求权规范不能仅仅局限于字面或者规范本身,更应探寻该规范的来源,还要从广泛的立法背景和理论体系中去理解和认识该规范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一)商标废弃请求权规范的立法渊源
《商标法》第60条关于行政机关没收、销毁商标侵权物品的规定源于《TRIPS协议》第46条。⑥新增第63条第4款和第5款的商标废弃请求权规范也属《TRIPS协议》规定的国内立法衔接措施。《TRIPS协议》第46条⑦规定的废弃请求权可以从三个层面去理解:第一,在不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有权责令将知识产权侵权商品销毁。这是最严厉的处置措施,故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得“违背现有宪法上的要求”。《TRIPS协议》并没有对用于侵权的材料和工具提出销毁的要求。第二,在不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有权责令将知识产权侵权商品、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材料和工具清除出商业渠道。将侵权商品清除出商业渠道的方式必须要“避免对权利持有人造成任何损害”;将后者(材料和工具)清除出商业渠道,要“将再次侵权的风险降至最低”。第三,特定情况下知识产权侵权商品可以进入商业渠道。《TRIPS协议》并不反对侵权商品进入商业渠道,但必须要满足特别的条件。对于假冒商标的商品,在特殊情况下,除去非法加贴的商标即可进入商业渠道;一般情况下,进入商业渠道不能“仅除去非法加贴的商标”,须对侵权商品本身状态作出更多改变。
(二)商标废弃请求权规范的立法目的解读
《TRIPS协议》第46条在开篇明确了废弃请求权的制度目标,即“为有效制止侵权”⑧。废弃请求权与停止侵害请求权不同,其更多在于预防侵权。这也反映在《TRIPS协议》处置用于侵权的工具、材料上,将工具、材料排除商业渠道要“将再次侵权的风险降至最低”⑨。根据《商标法》修改草案说明,第63条新增第4款、第5款是为了加大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惩罚力度。⑩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对此进行了解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利益,极大干扰了市场环境,长期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上述修改大幅度提高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对其形成了有效威慑。同时,新增条款与商标法现行行政机关的处理手段相平衡,使商标权的保护更加全面。?可见,新增商标废弃请求权规范是为了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