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沿革与发展趋势
对知识产品用法律手段予以保护,源于封建社会在封建时代,即有了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
在我国,汉朝曾有禁止擅自复制经典的做法。《唐律》中对出版与复制施行管理.禁止滥印著作,禁止私自抄录、传布法律文告和官撰史书,禁止复制传布“妖言妖书”及有关佛教、道教著作。宋代有了对民间出版的书籍禁止他人翻刻的榜文,对违法翻版者“追版劈毁,断罪施刑”。
在欧洲,中世纪有对特许权保护的措施。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授予波尔多市的一个市民以制作色布的垄断权。威尼斯共和国曾于1416年批准第一件专利,1474年曾颁布一部专利法。15世纪末,威尼斯印刷商冯?施贝叶获得威尼斯共和国为期5年的印刷出版专有权。
商标使用的历史更久,其源于游牧民在牲畜上烙印的标记。我国宋代已有相当完备的商标,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却始于商品经济已有相当发展的资本主义时期。封建时代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仅是作为一种封建特权对待,禁止复制作品的做法主要针对的是印刷出版者的翻印特许权,所保护的只是印刷出版者的经济利益,因而并非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C
知识产权法是近代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共同发展的产物,是在资本主义时期产生的。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条件下,随着社会分工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知识产品日益商品化并被广泛利用。人们逐步认识到了知识产品的价值和作用,实践中随意利用他人知识产品的现象不断增加,这必然影响到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切身利益,如果不以法律的形式对知识产品予以保护,必将影响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情况下,一些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了对知识产品予以保护的立法活动。英国于1624年颁布了《垄断法》,1709年颁布了《安娜女王法令》,第一次将保护作者的经济利益作为著作权法的目标。法国于1857年颁布了《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识和商标的法律》。这被公认为世界上最早的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它们标志着知识产权法的产生,奠定了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对后来的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法国在1791年制定专利法的过程中,德布?孚拉提出了工业产权的概念。这一概念为后世各国所接受,并作为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统称。后来,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提出知识产权说,认为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两大部分。对版权也有称文学艺术产权的。知识产权的理论为各国所接受,并成为国际上通用的法律用语。这使知识产权法的范围和结构体系进一步完备。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对于推动科技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逐渐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许多国家都相继建立r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法律的形式促进知识产品进入商品的交换和流通领域,这样既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又促进了知识产品的应用和推广,使知识产权法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主要表现为:
(1)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不断完善深化。如在根本法、基本法、专门法中对此都有规定,而旦立法日臻详细,配有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等具体法规。
(2)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或范围不断扩大。从开始对图书出版的保护发展为对所有科学技术作品的保护,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都进入了著作权法保护之列;专利法中也有发明、发现、科技进步、合理化建议等法规相配套; 商标法中也有专门对驰名商标或其他标记的保护问题。
(3)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措施逐步包括了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保护方法*
(4)不少国家都建立了专门管理知识产权问题的机构,如国家版权局、专利局和商标管理机构。
(5)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不断增多,并逐步打破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信仰观念不同的界限,逐步趋于统一保护。
科学技术的发展,「业经济、知识经济和信息经济时代的到来,使信息服务与信息产品构成了主要发达国家的国民经济支柱。信息的全球化与各国法律的多元化之间存在着内生秩序的不和谐,但知识产权法领域内国际协定的最终形成,仍是建立在成员方多元化的国内法的基础之上的。各国知识产权法规存在共性的同时,仍然存在着多元化的利益个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被上升为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关系,反映着复杂的利益分配和价值判断选择,是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使用者、传播者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领域多方利益关系的平衡器。因此知识产权法在以民事法律规范为主体内容的同时,在权利的取得、转让、限制、消灭等方面乂多有行政性法律规范的介入,有呈现综合性调整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