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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客体的概念
    首先看一下权利客体,依权利本质的通说,权利是由特定利益与法律上之力两个要索构成的,本质上是受法律保护的特定利益。此特定利益的本体,即权利的客体,也可称为权利的标的或权利的对象,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由法律主体所享有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的事物,或者说是法律主体依法可就其主张知识产权的事物。关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历来为学术界所争议。由于对权利客体概念理解不同,从而出现对知识产权客体进行定义时的差异。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对象是不同范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对知识产权的对象的控制、利用和支配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关系或称社会关系;“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本身二这种理论将客体看作抽象的、理性的范畴,而把对象看成是具体的、客观的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对象是同一范畴,在多数法学著作中,权利的客体、标的、对象都是作为同一概念来使用的。基于此,学者们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不同的表述,较为有代表性的说法有“智力成果”“知识产品”“知识信息”等。

    事实上,知识产权与传统财产权的主要差异点就在于客体的不同,物权的客体在于有形物体.债权的客体在于行为,而知识产权的客体在于无体的知识,法律所保护的正是这种具有创新性与显著性的无体知识。知识无体无形,法律自然无从保护,于是便有将知识付诸现实形态的必要,这便是知识的载体,如作品、技术、商标等。通常意义上,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对象,或者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知识产权的客体与对象是可分的,也是界限明确的。至于多数著述关于知识产权客体与对象一体相同的观点,却是当前的主流。基于学习与研究的方便,本书且跟从主流用法,把“知识产权的客体”与“知识产权的对象”不加区别,而对于知识产权的客体表达为知识产品,意指知识产权所支配的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识。

    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各国立法政策等因素,并非所有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识均可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口有些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识是其他权利的客体,另一些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识则只存在于公有领域,不受任何法律保护。特定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识能否成为知识产权客体,最终取决于一个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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