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多数质权人顺位与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相同的质物上设定多数质权,在理论上与现实上都是不可能的,因为质物必须现实交付给质权人。如同本文先前所说的,依据目前中国法制规范,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融资担保,依担保法的规定只能进行设定质押的前提下,现有的研究也就理所当然地认为同一知识产权不能重复设质,自然也就没有多数质权人顺位的问题c然而如同前文的分析,知识产权的特质跟其他可以设定质权的动产以及权利并不相同,如果纯粹以历史因素来认为知识产权只能设定质权,其实并没有太大的说服力。
如果同一知识产权可以重复设定质权,如同同一担保物可以重复设定抵押权一样,需要一套规范,来达到公示与公信的效果。一方面可以确定数个质权人彼此先后的顺序,以便一旦质权人实施质权之后,剩余利益的分配;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其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一个已经设质的知识产权作为担保°然而检讨现有的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商标、C利与著作权等质押合同登记的规范,并没有关于重复设质以及先后顺位的规定。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完成质押合同登记之时,质押合同才生效,那么先订立质押合同的融资者,并不能确定在完成登记之前,另有他人针对相同知识产权设定质权,并先一步完成登记。因此,如果将来法制规划上,能够结合主管机关的登记制度,同时搭配知识产权证书本身的注记,应该就可以达成利用同一知识产权重复设定质权的公示与公信的需求,同时确立先后顺位,也可以避免善意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已经设质的知识产权,而给予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