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同日申请同一商标的情形应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商标法》第29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可知,(1)我国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就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需要指出的是该原则是以天为计数单位的,也就说同一天申请的是不分先后的。(2)使用在先原则。该原则是在先申请原则的补充。即在无法确定谁是先申请人时就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人的申请。具体做法是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3)协商。协商又是作为先使用原则的补充的。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同一天提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又全无在先使用证据或证据表明是同一天使用的,申请人就应在商标局指定的期限内协商处理。协商是给予相关当事人较大的自由处分权,使得问题能够圆满解决,也是对当事人的尊重。(4)抽签。这是解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在同一天提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最后方法,看起来用抽签来决定有点太游戏了,但也不失是一个方法,只要操作得当也是一个透明、快速、公平的方法。对于拒绝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其商标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