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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抢注概述与立法现状
    来源: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作者:孙文敏

    1.1 商标抢注概述。关于商标抢注的含义,理论界存在多种观点。其实,商标抢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标抢注是指未经在先权益人许可,将其享有财产权益或者人身权益的标识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狭义的商标抢注则是指未经在先商业标识使用者许可,将其商业标识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则是指未经在先商业标识使用者许可,将其商业标识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由于广义的商标抢注如将他人著作物、享有专利权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或者姓名抢注为商标,可以分别通过著作权法、专利法或者侵权责任法、民法进行规定,因此在商标法领域谈论商标抢注通常是指狭义的商标抢注而言。狭义商标抢注的标识主要包括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商号、域名。

    1.2 商标抢注的立法现状。商标抢注现象的长期存在,说明有效法律规制的匮乏。因此有必要梳理和完善当前我国商标法中的商标抢注规制体系。2019年新修的《商标法》主要内容针对商标抢注行为作出了进一步规制。目前,就我国《商标法》规范体系来说,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法律规范主要有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其中第七条仅宣示性地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未明确违反该原则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第九条和第三十二条虽加强了对在先权利的保护,但对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法律认定标准仍未予以明确;第十三条是关于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抢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第十五条是关于禁止代理人、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这些条文特别强调商标申请人必须具备真诚使用意图,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同时要求商标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抢注行为的个案认定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但适用范围有限,仍无法包括抢注商标的全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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