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的成因
来源: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
作者:孙文敏
2.1 商标申请条件宽松。从目前我国商标注册审查条件的流程来看,商标注册审查的过程不需要商标申请人直接参与而是单独由商标局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这种审查流程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在整个审查过程中不可能有效核实申请人的主观是否存在恶意及是否侵犯他人的其他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不可能知晓申请人的申请目的是否是为了在商品和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过于宽松的注册制度使得商标真正权利人要花费大量的精力监控抢注其商标的行为,不但监控成本和维权成本高昂,在面对可能出现的财产损失和商业机会丧失时往往顾此失彼,继而侵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2 商标抢注成本低廉。商标承载着一个企业的商业信誉和社会对其产品价值、质量以及服务的认可。一方面,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以节省大量的产品广告宣传、品牌培育及市场开拓的成本,利用他人已经获得的品牌效应,推销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以迅速占领市场;另一方面,若抢注成功,抢注人便能从丰厚的许可使用费或转让费中赚取收益。如果抢注人恶意抢注商标并不是为了自己实际使用,而是对该商标进行许可和转让,其又能从中获取一部分利益。
2.3 商标抢注的赔偿和惩戒机制不完善。由于我国目前尚未确立商标抢注的赔偿和惩戒机制,而该赔偿和惩戒机制的缺位所导致的后果,对于抢注人来说,一方面,其抢注即使日后会被宣告无效,但在被宣告之前,抢注人利用该商标所已有的商誉,往往已经获得非常可观的收益;另一方面,商标抢注人即使事后被追责,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商标抢注行为并不能有效规制,故其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仅仅失去抢注的商标,而无需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商标抢注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