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使用问题的解决措施
来源:天津科技大学
作者:刘行
(一)对公众权益的保护
首先应对商标许可使用进行许可前的审查,防止蹭用商标知名度,独立生产等难以保证产品质量的行为。其次,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结后,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发表联合公告以防消费者误认。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品牌价值的提高,不顾质量进行商标许可的行为会越来越少,蹭用商标知名度对公众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也可依靠市场的力量自行调节。
(二)对被许可人权益的保护
商标增值后被许可人是否应享有权利,如今学术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增值利益应归属于商标许可人,法院判决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做出。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被许可人有权分享增值利益,法院应当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合理分配双方的利益,笔者更加同意第二种观点。但仅仅依靠公平合理的原则,带有法官过多的主观性,还应探讨不同的救济方法。
1.意思自治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可以事先约定包装装潢的归属、广告语的归属、以及商标增值利益的分配。但是由于受理性认知的限制,订立合同时难免有疏漏之处,如果此时仅仅依靠意思自治原则,往往会对一方利益造成损害。
2.制定相关立法
意思自治原则能有效避免纠纷,但受理性认知的限制,当事人难免会有疏漏。当事人无意思自治,法官利用公平合理原则带有主观性,又会造成案件的反复裁判,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制定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的相关立法非常必要。
(1)制定引导条款。制定约定商标使用许可的引导条款,从而增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分配相关利益的可能性,避免双方的纠纷,从而达到对双方权益的保护,还有利于贯彻民事纠纷意思自治优先的原则,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达到当事人与社会的共赢。
(2)制定分配条款。引导条款能有效减少纠纷的产生,但纠纷产生后最重要的是要有法可依。上文提到,目前对商标许可使用制度直接规定的法律条文过少。对于商标使用许可到期后,商品装潢、广告语的归属问题以及商标增值的分配问题根本没有规定。对于商标装潢,笔者认为理应归属于设计者即被许可人。因为商品装潢是由被许可人独立创造,对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起到美化和区分其他商品的作用,一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后,商品装潢应归属于被许可人,并应禁止许可人使用相类似的商品装潢。广告语具有独创性的特点,符合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广告语由被许可人创造,应归属于被许可人。商标增值作为无形的财产权是最难进行评估和分配的,笔者认为最好的办法就是建立补偿制度,当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到期后,由许可人补偿被许可人用于广告宣传、推广产品等用于增加商标价值的费用,或者采用差额制度,用商标到期时的价值减去商标许可使时的价值和许可人用于商标增值的费用,差额补偿给被许可人,从而达到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利益平衡。
(三)对公众权益和被许可人权益的保护
1.制定无限许可制度
所谓无限许可制度是既区别于独占、排他、普通许可制度,又区别于商标转让制度的许可使用制度。首先,独占、排他、普通许可制度,强调的是许可使用期间被许可人对商标实施权的排他程度,而无限许可制度强调的是许可期间的无限延续。其次,无限许可制度的期间无限延续不同于商标的转让,商标转让后转让方无权继续使用商标,而无限许可制度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都可以使用商标。
无论是利用民事原则还是制定分配制度都只能对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进行保护,公众利益无法得到保护。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到期后,商标再次只属于许可人,加上装潢、广告语的归属的无法确定,公众往往会对产品产生误认,从而对公众的知情权等权利造成损害。笔者认为许可人一旦允许被许可人使用,第一、代表许可人想要获利或者扩大市场的愿望,第二,许可人并不想独家垄断此商标,而被许可人为了销售数量的增加,获得更多的利润必然会对商品进行宣传,进而使商标增值。商标作为无形的财产,无法从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花费金钱的多少估计其对商标增值所做贡献的大小,因此,无论怎样分割商标增值利益都有可能对一方有失公平,而且会对公众权益造成损害。所以笔者认为无限许可制度有利于对许可人权利进行限制,有利于对公众权益进行保护。其一,许可人在许可前会选择合适的被许可人,因为一旦许可便是无限许可,为了商标的增值、市场占有率的增加以及商品的推广,许可人会选择能保证商品品质的被许可人,以防商标贬值,其次,不会因为商标许可到期收回造成公众误认的情况,从而对公众利益进行保护。其二,因为商标是无限许可,被许可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会尽力保证商品质量,并积极对商品进行推广宣传,增加商标价值,其次,被许可人不用担心商标许可到期后对商标增值利益分配不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