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用语用字的规范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企业名称的语言文字使用做出了规定,主要关系到下列内容:
(1)企业名称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即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
(3)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5)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有另一个法人名称,包括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法人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准予高等院校出版社企业法人名称中使用高等院校名称(事业单位法人名称)。
(6)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既不得含有另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名称,也不得含有另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名称,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7)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企业名称也是一种社会文化,它充斥在街头巷尾和各种社会传播媒介,折射出企业投资人的文化层次和志趣倾向,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社会文化的健康度。因此,企业在确定名称时应符合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要求。
曾有一个时期,社会上含有不良政治、文化内容的企业名称泛滥、蔓延。从1995年开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行动,抓住重点环节,对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和伤害人民感情、含有封建文化糟粕、有消极政治影响、格调低级庸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违背少数民族习俗或带有民族歧视内容、引起社会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误解等企业名称进行了全面清理,社会反映很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于1996年发出《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对企业名称中存在的用字不规范、滥用“洋”名称、生造一些非中非外、含义不清的词语等现象加强规范和管理,进行正面引导。
(8)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
(9)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