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的构成
1.企业名称的基本构成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把握企业名称的特征:
(1)企业名称的基本构成形式是四段式。
(2)企业名称的四要素应当依照顺序组成,即“行政区划十字号十行业+组织形式”。
(3)企业名称构成顺序的例外规定。
①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名称,其中的行政区划可以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②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名称,其中的某些要素可以缺省,如行政区划和行业。
2.企业名称构成要素的基本要求
(1)行政区划。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①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②该控股企业的字号不含行政区划。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①国务院批准的;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③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2)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如海南省东方市中的“东方”字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中的“友谊”字词等,即属于地名有其他含义的情形。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3)行业。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该用语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企业应根据自己经营活动范围、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类别,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相适应的用语表述企业中的行业,即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类别名称栏或说明栏中的字词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也可用与上述栏目内容一致的字词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企业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②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③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如日本料理、重庆火锅等。
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4)组织形式。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企业大致可以分为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制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有限责任公司”亦可简称为“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组织形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其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字样。
非公司制企业的组织形式在我国法律中未见明确规定。经过词汇的发展演变,较为普遍使用并为社会公众认知的有“中心”、“店”、“场”、“厂”「城”、“局”、“厅馆”、“所”、“社”、“部”、“铺”等。
组织形式一般不能连用或混用,特别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组织形式。但对一些国际上通用的形式如“xx厂有限责任公司”、“X义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等应该允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