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内两大音乐平台腾讯音乐娱乐与网易云音乐又掀版权纠纷。继 8 月 8 日,网易云音乐因侵权被腾讯诉至法院后, 8 月 17 日该平台又因未经许可提供 200 多首华语乐坛知名歌手畅销歌曲的在线播放等侵权行为,被腾讯诉至法院。
在音乐正版化已经成为行业共识的前提下,腾讯、阿里、太合音乐等各大音乐平台都在积极争取“独家版权”,网易云音乐屡屡与腾讯音乐产生版权纠纷,被诉至法院后更是掀起了“独家版权”容易导致“垄断”讨论。事实真是如此吗?
其实否则,一方面,各平台都积极争取独家版权进行市场布局,毫无疑问,网易云音乐也拥有大量的独家版权。另一方面,就现在的音乐市场现状而言,没有任何一家平台占据了市场的主体地位,根本谈不上垄断。所谓的“垄断”一词,无非是音乐平台为竞争市场份额而打的口水战罢了。
“独家版权”并非“独占”,更非“垄断”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包孕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十三项权利可以许可使用或转让。这十三项权利差别于署名权等人身权,而是著作权人基于作品应获得人为的财产权。与音乐平台签订“独家版权”协议是法律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是著作权人与音乐平台的合意,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值得强调的是“独家版权”并非“独占”版权。这一特点按照各平台在版权采购、分销上的表示,已经呈现出了一些特征:各家平台别离寻找独家版权的渠道,拿到授权以后,再与其他平台进行转授权合作。
转授权就是将平台拥有的部分权利通过资源合作、销售等方式,分享给其他的办事商和音乐平台。音乐平台的良性发展如果只依靠自身的经济基础获得独家版权是不现实的,转授权方式将各音乐平台的独家版权达到资源共享,形成可持续化发展的商业运营模式。
至于“垄断”,在现在的音乐市场中更是无从谈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条之规定,垄断行为包孕三种形式:
(一)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依据笔者了解,目前音乐市场中并不存在符合《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的垄断协议,也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能做文章的就是第二种情形。针对第二种情况的认定也许要从两个方面考虑:
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
不成否认,腾讯音乐确实拥有相对较多的独家版权资源,但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还不足以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因为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通过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包孕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市场竞争情况、控制销售市场的能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它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等。
首先,各平台手中都有差别类型作品的独家版权,基于文化多样性的特点,音乐作品相互不成替代,足以看出个音乐平台是互相依赖的,而不是单方面的依赖于某一个音乐平台,这也就奠定了不成能有任何一家音乐平台对这个行业有支配地位。
其次,对于已经签订独家版权的,合作也有期限。合同到期后,合作双方都有重新选择的机会,更谈不上“垄断”。
最后,随着对音乐版权的掩护,“音乐”这块蛋糕越做越大。众多新型创作人、原创歌曲出现,扩展了行业的基础。任何一家音乐平台都可以平等的争取原创歌曲的独家版权。即使是新兴的音乐平台,如果将目光放在原创作品,也可以获得众多独家版权,在竞争激烈的音乐行业获得一席之地,“垄断”一词更是无中生有。
综合上述各方面因素考虑,没有任何一家平台掌握的这个行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因此也就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价格,从而阻碍其他平台进入音乐市场。网易云音乐副总裁丁博在接受《音乐财经》采访中承认,双方部分内容未能达成合作的原因“不是价格”,他认为“腾讯是一个很好的商业公司,我们也有几年的合作了,他们从来没有开过让人一看就觉得毫无诚意的价格。这一点我相信腾讯还是有这样的品质,至少腾讯现在还没有公开体现不肯意给网易云音乐授权。”
独家版权鞭策数字音乐行业发展,开放转授促进合作共赢
在音乐内容正版化成为行业共识的前提下,“独家版权”是根治盗版恶疾的一剂良药,是促进数字音乐正版化发展的有效办法。音乐正版化是大势所趋,历史更不会开倒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