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争议焦点:
1、”非诚勿扰”四个字是否具有独创性
2、华谊兄弟公司是否享有著作权
3、金阿欢及其经营的非诚勿扰婚姻介绍所对涉案“非誠勿擾”的使用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
1、“非誠勿擾”由繁体字“誠擾”和简体字“非勿”构成,字体大小不一,分上下两行排列,“非”字下部使用粉色心形图案与第二行首字“誠”相连,“誠”字的“言”部首中的“、”笔画由粉色心形图案代替。涉案“非誠勿擾”经过设计在整体外观上体现了作者特有的选择和安排,具有审美意义,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
2、电影《非诚勿扰》为电影作品,该电影海报中涉案“非誠勿擾”为美术作品,两者为电影作品和电影作品中可单独使用作品的关系。根据冯小刚、石海鹰出具的说明和2016年1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可以认定华谊兄弟公司委托冯小刚、石海鹰创作了涉案“非誠勿擾”,同时约定该作品著作权归属华谊兄弟公司。因此,基于委托创作合同的约定,华谊兄弟公司享有涉案“非誠勿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3、金阿欢在电影《非诚勿扰》上映后,未经许可将涉案“非誠勿擾”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且金阿欢和非诚勿扰婚介所在其经营的非诚勿扰婚恋交友网站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非誠勿擾”的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构成对华谊兄弟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侵害。
带路网小编认为:无论审判结果如何,金阿欢在使用该美术作品时,明知该作品是他人创作,在未取得他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并将其注册为商标,都存在主观过错。
现实生活也确实有不少人缺乏这方面意识,直接从网站上下载图案申请商标,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就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一例又一例的著作权与商标权的纠纷案件,再三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重视商标品牌的同时,一定要尊重原创(版权),不可随意从网站上盗用图片申请商标,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